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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7-02 17:48:11 来源:网络 浏览:12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提速打造国内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建立部门信息共享集成机制,完善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行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进行全流程优化,压缩办理时间,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耗时长、办理难问题,努力构建我区便捷高效、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体系。

(一)2019年6月底前,除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居民独栋建筑、商铺、车位等不动产及继承(受遗赠)类不动产转移登记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外,对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已有《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实体经济企业不动产登记、抵押权第一次登记,在受理资料齐全、符合登记要求的前提下,办理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底前,除要求1个工作日内办理的业务外,其他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分别压缩至10个、5个工作日以内。

(二)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区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不动产登记需要使用的信息全部共享到位,除要求1个工作日内办理的业务外,其他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二、主要任务

(一)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不动产登记需要的相关信息,通过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者部门直联等方式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2019年6月底前,要实现以下信息互通共享: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税务部门的税收信息。2019年10月底前,要实现以下信息的互通共享: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银保监部门的金融许可证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闲置土地等信息;法院的司法判决信息;公证机构的公证书信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土地房屋资产调拨信息;卫生健康部门的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等。能够直接通过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者部门直联等方式提取的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材料或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提取的材料或信息不得用于不动产登记之外的其他目的。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实现本级房产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要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与政府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序衔接,为及时共享相关信息提供便利。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调用的方式,推动全区相关部门信息实现实时互通共享。

(二)完成数据整合落宗。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全面补充完成房屋和土地登记历史存量数据整合,其中城镇范围内数据整合成果必须全部实现“房屋关联楼幢、楼幢关联宗地”,做到房屋、宗地信息齐全,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对于信息不全、测绘成果(含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缺失等原因造成难以落宗的,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经费,精心组织完成权籍调查和测绘工作,确保不动产存量数据整合成果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2019年6月底前,各市、县要完成数据的整合落宗工作。

(三)推动流程集成。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全力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重点解决办理环节多、流程不清晰、群众重复提交材料等问题。

2019年6月底前,全区实现相关职能部门业务网上整合衔接,对登记中涉及多个部门交叉办理的事项,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集成业务流程,在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各相关办理事项,一次性收取所需全部材料,一次性录入并自动分发给各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化技术支撑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暂时不能通过信息共享实现“并行办理”的市、县,可将涉及不动产登记中各部门交叉办理相关事项的有关人员集中办公,由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各相关办理事项,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次采集”,一次性收取所需全部材料,实时分发给各相关部门分别办理,在同一个窗口发放办理结果。

2019年6月底前,各市、县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办理,要实现公示与审核环节并行开展,缩短办理时间;要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设,将抵押登记服务场所延伸至银行网点,各市、县至少在1个银行网点开通登记受理点;全面实现二手房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等相关联登记事项一并申请、一并受理与审核。

在不动产继承登记中,逐步推广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替代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对非权利人原因造成的不动产坐落、地址变化,需要变更登记的,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和内部协调方式处理。

办理不动产第一次登记,登记机构应通过信息共享,直接提取前期供地、规划和预销售等形成的测绘成果;对在登记受理环节获取的测绘成果,要同时办理信息入库。能够直接提取利用测绘成果的,不得另行要求当事人开展测绘和权籍调查。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具体工作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分工,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梳理整合工作环节,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强化督促考核。自治区将对各市、县及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暗访,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缓慢、工作成效不达标的地方、部门进行通报,并随时启动约谈机制。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压缩不动产办理时间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见与诉求,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典型做法和工作成效,促进相互学习借鉴;加强舆论引导,准确解读和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措施,反映社会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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